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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4-29
实施时间: 2020-4-29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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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要求,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 5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22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为了让您降低疫情风险,保护自身,宁夏税务局提示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税邮云、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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