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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20]7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0-4-27
实施时间: 2020-4-27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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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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