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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函[2020]8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3-3
实施时间: 2020-3-3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615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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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及时了解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实施有效服务与监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2019 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各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报,切实提高年度备案上报率,并于6月30日前完成代理记账机构填报备案信息的审核工作。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审批权划转至审批局或已下放至县(区)的,财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审批机关做好报备与审核工作,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报告。
  二、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各市财政部门要不断优化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一网通办’”。与此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强化对本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责任,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三、积极引导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发展并做好监管工作
  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和服务会员的作用。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各市财政部门要以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为契机,通过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摸清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状况,分析总结代理记账机构行业发展和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促进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健康发展的措施,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分析报告应于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稿)报送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段有凤
  电子邮箱:lncfo2008@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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