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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行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20]1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4-21
实施时间: 2020-4-21
法规类型: 财会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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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9〕5号)有关要求,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等四个片区,实施会计行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实施会计行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是指申请机构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或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二、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各片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告知承诺审批、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审批,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会计行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具体告知书、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省财政厅在河北财政信息网上公布《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当地官方网站上公布《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附件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4)。
  (二)承诺。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书面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公开。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四)受理、决定。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自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证后核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要规范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准予执业许可信息,按照管理权限,自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不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实施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深入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加大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策解读和媒体宣传,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让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切实感受到“证照分离”、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便利。
  (三)加强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3.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
  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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