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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4-22
实施时间: 2020-4-22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5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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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0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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