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代理记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会[2020]16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2-24
实施时间: 2020-2-24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605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省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要求,精心筹划,创新方式,组织完成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一)备案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经属地财政局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将办公地点迁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备案方式。2020年4月30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审批机关进行网上年度备案。
  (三)备案审核。对于代理记账机构网上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我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一网通办”。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在此基础上,要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三、切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认真组织行业协会做好日常备案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督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诚信自律和服务会员的作用。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有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认真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总结分析
  各省辖市财政局和广德市、宿松县财政局要根据开展2019年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汇总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各地行业分析报告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以书面(财政局盖章)和电子两种方式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 系 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章 辉
  联系电话:0551-68150524
  电子邮箱:2959210380@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 2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 吉财会[2013]21 2013/4/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 浙财会[2023]59 2024/1/26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财会[2016]58 2016/7/12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 2018/3/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 川财会[2005]15 2005/3/2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 沪财会[2016]37 2016/6/16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 甬财会[2021]19 2021/3/29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财会[2016]31 2016/5/1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财会[2024]67 2024/3/20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行告 吉财会[2021]52 202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