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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20]1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24
实施时间: 2020-3-24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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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师的转所工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会制定了《江苏省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转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转所管理办法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3月24日
  江苏省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转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师的转所工作,满足资产评估师合理、有序流动,维护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师转所是指资产评估师离开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转入另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行为。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及时办理转所手续。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办理本省资产评估师转所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拟申报备案资产评估机构的;
  (二)离开原资产评估机构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
  (三)在同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工作调动的;
  (四)因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需要的;
  (五)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跨省迁移的。
  第四条  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经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并经省级财政部门变更备案公告;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调查的。
  第五条  资产评估师如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转所:
  (一)具有多种评估职业资格的资产评估师因转所不符合在同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三)在原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满12个月(新登记执业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因故终止等不受本款限制);
  (四)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不予办理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到转出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内转所的,提交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以下简称跨省转所)的,提交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及转入地方协会出具意见的《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转入资产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转所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单)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含内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内转所
  省评协在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为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所手续:
  1.在三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2.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平台系统中进行转所操作;
  3.留存一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将其余两份分别交给转所申请人和转出机构保管。
  (二)跨省转所
  1.省评协在收到齐备的转出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为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出手续:
  (1)在四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2)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平台系统中进行转所操作;
  (3)留存一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将其余三份交给转所申请人,并由申请人交转入地方协会与转出机构保管。
  2.省评协在收到齐备的转入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为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入手续:
  (1)在两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2)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平台系统中进行转所操作;
  (3)留存一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将另一份交给转所申请人保管。
  (三)新设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过程中的转所
  资产评估师从资产评估机构转出,加入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到转出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手续,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转所申请材料。省评协在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后,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资产评估师转到省外新设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由省评协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平台中进行转出操作。
  申请人执加盖了转出地方协会转所专用章的《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转入地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备案资产评估资质。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通过的,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持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转所资料,到省评协办理转入手续。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其转入的资产评估机构持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转所资料,到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四)省评协于每个工作日受理转所申请资料,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
  第八条  《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自转出地方协会盖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跨省转所的资产评估师在未完成转所手续之前由转出地方协会管理。
  第九条  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转入另外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该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省评协备案;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资产评估师应在30日内报省评协备案。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并将资产评估师印鉴交省评协暂时保管。省评协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平台系统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代管期限为12个月。
  由省评协代管的资产评估师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条  辞职或者被解聘的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师和省评协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证明。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如果不能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被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在转出机构盖章处说明并盖章。
  第十一条  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资产评估师,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资产评估师有权向省评协申诉。
  省评协在收到资产评估师书面申诉后,向资产评估机构书面征询原因。
  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省评协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理由及资产评估师不符合转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省评协递交书面答复,或者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资产评估师不符合转所规定的,省评协应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转出地方协会意见栏中注明原因后,直接为资产评估师办理转出手续。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在尚未完成办理转所手续前,不得在转入机构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省评协在转所办理过程中应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行业动态监管,如因转所导致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不符合存续期间设立条件的,应及时将资产评估机构相关信息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手续,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省评协可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弄虚作假的,省评协给予当事人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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