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0-3-27
实施时间: 2020-3-2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85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五、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跨境电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18/11/2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业高质量 冀政办字[2023] 2023/6/1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 杭政办函[2023] 2023/2/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 豫政办[2021]69 2021/11/18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2018/10/1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0/3/28
海南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 琼商电[2024]28 2024/9/10
武汉海关关于调整进出境快件和部分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办理 武汉海关公告20 2020/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外经贸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关 云财企[2001]74 2001/4/3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支持北京地区 京商务电商字[2 2016/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