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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办2020年3月份延期申报手续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23
实施时间: 2020-3-23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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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精神,对因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3月23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我市疫情得到控制或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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