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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支持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相关功能更新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18
实施时间: 2020-3-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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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要求,云南省电子税务局针对疫情期间相关政策的要求,对部分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现就重要事项调整优化情况通知如下: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增加“1%”选项,起始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起。
  在税率的选择上,纳税人发生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按照1%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原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切换方法如下图:
  
  需注意,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收入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在代开需要补缴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照原免税代开发票对应属期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需补缴税额。
  【例如:某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4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5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万元,缴纳税款1000元;6月份按照3%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票发票15万元时,需要补缴的税款为:10万×1%+15万×3%(如果纳税人补开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补缴的税款为:10万×1%+15万×1%)。】
  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增加“1%”选项,起始时间为2020年3月1日。
  纳税人发生原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1%征收率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自愿选择仍按照3%征收率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500元的,如发生原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可以按照1%征收率发票。税率切换方法如下图:
  
  需注意,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收入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在代开需要补缴税款的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对应属期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需补缴税额。
  【例如:某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举例中均为纳税人发生原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下同)2020年1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2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预缴税款3000元;3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元时,需要补缴的税款为:10万×3%+15万×1%。又如,某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4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5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6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元时,需要补缴的税款为:10万×1%+12万×1%+15万×3%。】
  三、增值税预缴申报
  纳税人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时,“预征率”栏次由“3%”调整至“1%”,起始时间为2020年3月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按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照1%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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