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19
实施时间: 2020-3-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12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具体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月底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我省已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等信息系统代开发票功能进行优化,纳税人可前通过“非接触式”渠道代开增值税发票,选择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征收率。
  同时,在3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尚未开具发票的;三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四是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误开3%征收率发票的纳税人,若符合作废条件,应立即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及时按照红字发票的流程,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财会字[1997]19 1997/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4/1/2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3/8/25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发改投资规[202 2020/5/9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工作 湖地税征[2007] 2007/11/26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 黔国税函[2004] 2004/1/29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 穗市监规字[201 2019/7/22
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 2022/11/1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青政办[2023]63 202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