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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0]172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0-3-13
实施时间: 2020-3-13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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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深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深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3日

相关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pdf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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