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医保发[2020]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4
实施时间: 2020-3-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待遇支付;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疫情期间享受延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延缴期满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内容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 渝国税发[2003] 2003/4/16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 宁医保发[2020] 2020/2/1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3/3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 2022/12/5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 2019/4/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 沪人社医发[201 2011/1/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 深人社规[2014] 2014/4/1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 2020/5/1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2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