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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3-7
实施时间: 2020-3-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72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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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和《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厦医保〔2020〕33号)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交部分。
  2.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交部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三)注意事项
  1.本次阶段性减免执行起始月份均为2020年2月(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或预缴不在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间的社保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收。
  2.企业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登记信息”栏目查询“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进行划型及对应享受减免政策”等有关信息,如有疑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税务部门将按照政策规定主动调整社保费应缴数据,企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在申报缴纳时直接享受本次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
  二、关于2月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
  (一)已申报缴费的。2月已缴纳社保费且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其减征部分的费款,税务部门将按规定联合人社、医保部门直接批量办理退费,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退费成功后,税务部门将通过短信告知。企业也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
  (二)未申报缴费的。对于2月份未申报缴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已按照减免政策重新调整当期社保费应缴数据,企业核对后可直接申报缴纳。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衔接问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后,仍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7日

  相关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厦医保〔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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