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涉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的意
发文文号: 皖政办明电[2020]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0-2-21
实施时间: 2020-2-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3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涉农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做好春耕备耕,保障农产品供应,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企业复工复产
  1.积极组织涉农企业复产。各地要建立重点涉农企业名录和复工复产时间表,实行清单式精准分类管理。优先支持饲料、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以及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和农产品物流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保障用工需求。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结合脱贫攻坚,组织本地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人员和低收入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对接,就地就近就业,满足稳产保供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保障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落实好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和农业生产资料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畅通农业生产所需物资到乡村的运输通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4.加强防护、消毒用品支持。增加口罩、消毒用品、体温计等防护用品供应,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农产品产销精准对接
  5.拓宽农产品线上销售渠道。支持涉农企业创新市场营销方式,采取线上售卖、线下送货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宝、京东、抖音直播等电商平台开拓线上营销渠道,鼓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促销宣传、快递运费等给予补贴奖励。(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6.支持家禽集中屠宰。各地要积极协调辖区内规模家禽养殖企业与家禽屠宰加工企业对接,实行集中宰杀、加工、储存,缓解产销矛盾,减少养殖户损失;辖区内无家禽屠宰厂或屠宰加工能力不足的,由省农业农村部门帮助协调对接;各地可对年屠宰能力超过5000吨的家禽屠宰企业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予以适当奖补。严禁种禽孵化场苗禽作无害化处理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7.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抓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强对规模较大的涉农企业产加销对接服务,组织开展农产品“点对点”运销,推广供销系统果蔬进社区直供销售模式。养殖企业、合作社要确保兑现养殖合同或订单,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养殖户利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8.采取收储措施。重点帮助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屠宰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家禽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落实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不搞“一刀切”,依法合规有序开放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县域活禽市场交易,确保饲料不断供、产品不滞压、资金不断流。各地要统筹冷库资源,增加冻猪肉储备,必要时地方政府要开展禽肉、禽蛋产品临时收储工作。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特殊时期“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各地要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政策,统筹利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类项目资金,对改扩种指定保供蔬菜品种的生产主体、承担保供任务的畜禽渔等养殖场(户)、种畜禽生产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各地可按每套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及时将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和饲料、种畜禽、种子(苗)企业以及屠宰、加工企业按规定纳入国家专项再贷款、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涉农企业,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做到应贷尽贷、应续尽续,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政策性担保公司要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反抵押范围,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调动信贷资源,积极满足农资生产企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广大农户春耕备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发挥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作用,切实加快投资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安徽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
  11.加大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抢抓农时,切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积极做好春耕备耕,对疫情防控期间进行农机作业、组织设施农业装备进行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各地要统筹利用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等项目资金予以特别支持,落实规定的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四、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12.减免相关税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涉农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13.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涉农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4.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涉农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涉农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涉农企业的影响。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涉农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涉农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涉农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五、强化保障服务
  15.建立联系服务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联系服务制度,采取联村联企的“点对点”服务方式,统筹协调服务涉农企业生产发展、产销衔接、流通运输、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保证民生物资调得进、供得上、不脱销、不断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6.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做到应检快检,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17.强化技术服务指导。组织和鼓励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团队和农技推广人员通过电话、网络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形式,联系对接涉农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农民培训服务。依法依规严格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本政策除明确时限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月。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各相关责任单位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政策解释由省农业农村厅会相关部门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发[2020]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