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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医保发[20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5
实施时间: 2020-3-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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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我省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二)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三)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以下期限实施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且预计年底前可支付月数达到3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各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于3月20日前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各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通过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三)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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