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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评协[2020]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1
实施时间: 2020-1-21
法规类型: 资产评估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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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客观科学反映和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能力,向社会披露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状况信息,引导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执业,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四川省省资产评估协会结合我省实际,对《四川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综合评价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评协〔2017〕3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1月21日
  四川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客观科学反映和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能力,向社会披露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状况信息,引导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执业,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根据《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在此基础上,加总各指标得分获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据此进行级别评价。综合评价级别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AAA级、AA级和A级。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坚持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的范围为在四川省财政厅备案超过一个年度的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自愿参加综合评价。不参加综合评价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评协书面声明,未声明的视同自愿参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纳入综合评价范围或取消当年综合评价资格: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填报综合评价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
  (三)执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五)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综合评价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评协秘书处负责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评协成立综合评价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规则和审定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委员会委员由资产评估行业相关部门、机构或单位人员组成。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基准日为前一年度12月31日,每年7月31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九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按照省评协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评协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打分、汇总。
  (三)省评协秘书处在省评协网站上公示初步评价结果,公示期为7日。
  (四)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由省评协秘书处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在有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未按规定上报参评信息的评估机构,对其参评信息不予采纳。填报信息不实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情节严重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
  第三章  综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选取资产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进行单项指标评分:
  (一)评估业务收入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中确认为资产评估行业收入的数据进行计算。
  收入为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得0-10分;
  收入为100万元到300万元(不含300万)的得10-20分;
  收入为300万元到500万元(不含500万)的得30-50分;
  收入为500万元到3000万元(不含3000万)的得50-70分;
  收入为3000万元的得100分,3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万加1分。
  以上得分为区间值的,评估业务收入得分计算方法为:评估业务收入得分=得分区间下限+(评估业务收入-收入区间下限)×(得分区间上限-得分区间下限)÷(收入区间上限-收入区间下限)
  (二)人员数量和质量
  人员数量根据当年度按规定完成年检的资产评估师数量计算。人员数量得分=2×该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及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得分加倍,即人员数量得分=2×该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2。
  被中评协评定为“资深会员”、“领军人才”等行业高端或优秀人才的,每人次加2分;被省评协评定为行业高端或优秀人才的,每人次加1分。
  (三)内部管理
  在财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检查或调查中,被发现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内容存在严重缺失的,每次扣5分。不按规定在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错漏、不实的,发现一次扣2分。
  单独成立资产评估机构党支部的,得8分;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联合成立党支部的,得3分。党支部被上级党组织确定为党建工作示范点或联系点的,加2分。
  (四)执业质量
  执业质量主要通过评估机构近三年被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检查、调查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价。评估机构的评分按对应年度评估机构评分标准规定分值(附表1)累计计算,资产评估师每人次评分为评估机构评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同时,在当年检查中被认定为优秀或收到社会正面评价的在评价中加分,分值见(附表2)。执业质量得分=加减分值。
  (五)行业贡献
  将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和省评协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受到表彰、发挥专业作用等作为贡献因素,具体包括发表论文、课题研究、行业宣传、行业党建、行业检查或授课、履行会员义务等对行业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在当次评价年度内累计计算(行业贡献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3)。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得分相加的总和。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年评估业务收入得分+人员数量和质量得分±内部管理得分±执业质量得分+行业贡献得分。
  第四章  综合评价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省评协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情况,将参评机构分为AAA级、AA级、A级,并为AA级以上的机构颁发证书。
  AAA级:排名在所有参评机构前20%的参评机构(不超过20%取整)。
  AA级:排名在所有参评机构前20%-55%的参评机构(不超过55%取整)。
  A级:排名在当年AAA级、AA级机构后的参评机构。
  在此基础上,选取排名前十的机构为“年度十强资产评估机构”,单独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评价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自律惩戒的,不得评为AAA级机构。按上述规则综合评价排名进入AAA级的,下调为AA级,其名额按综合评价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结果有效期为当年综合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到次年新的综合评价结果公布之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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