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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评协[2019]6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9-12-31
实施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资产评估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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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已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31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
  (2019年6月24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执业秩序,促进行业全面健康发展,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约定,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
  第三条 本公约对所有签约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诚实守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坚决不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 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也不得贬低、诋毁或诬告行业其他机构或从业人员,不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不损害同行合法利益。
  第六条 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在经营范围以内承揽业务,机构不得对自身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七条 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独立性原则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回避要求。机构应以其名义对外统一承揽业务,不得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允许他人或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承办业务。
  第八条 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不以牺牲执业质量而恶性压价、低价竞标等手段争揽业务。不接受客户除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酬金、财物,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九条 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不利用获知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不得允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每年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更新完善知识结构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机构应对各项业务自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备,接受行业、社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机构具有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本公约进行监督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认真遵守本公约,主动接受和配合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处理。
  第十四条 签约机构违反本公约,由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进行以下处理:违约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或训戒;违约情节严重的,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退出公约等处理,并由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对于责令退出公约的,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将在协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加入公约。
  第十五条 本公约以自愿签约为原则,向广东省地区机构开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将定期在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签约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本公约为开放式公约,后续签约机构无需取得已签约机构的同意。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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