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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月份补办延期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2-28
实施时间: 2020-2-2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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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现将2020年2月份补办延期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3月份征期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纳税人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补办延期申报手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同时填写受疫情影响的正当理由,即可办理纳税申报,无需另外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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