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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3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2-27
实施时间: 2020-2-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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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浙江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将出台。为避免因退抵费款增加缴费人办事负担,税务部门将调整2020年3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和征管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缴费人所属期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3月16日-3月31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的程序和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不变,减免额在申报时自动计算并直接扣减应缴费额。
  二、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的政策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不变。
  三、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不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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