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税[20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2-14
实施时间: 2020-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4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对已经征收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省级和省级以下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本文规定应该享受政策减免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缴费期限内予以抵顶。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的重要意义,精心筹划部署,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将减征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缴纳人实打实享受到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相关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网上申报的通 2013/3/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 财税[2016]25号 2016/5/1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本市减半征收文化事 沪财税[2019]19 2019/7/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 财税[2016]60号 2016/5/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问题的批 内地税字[2000] 2000/8/24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7/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综[2013]57 2013/9/2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 货劳[2013]2号 2013/1/2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 2008/9/25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事 沪财教[2014]33 20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