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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资产[2020]24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2-13
实施时间: 2020-3-1
法规类型: 北京 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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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6〕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14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办公用房的相关事项,须报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财政局履行资产使用审批程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文件作为财政审批提交的资料之一。其他土地、房屋的相关事项,由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市财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对外合作经营按照出租国有资产管理。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规范管理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行为,新增出租出借及合作经营的土地房屋项目的经营业态应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等相关规定。存量项目的经营业态不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应当制定详细的疏解计划,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序开展产业疏解、租户腾退工作。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出租出借土地、房屋的管理,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出租的,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应对以前年度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及相关协议进行梳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明显不合理条款致使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坚决予以清理。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不得将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不得将使用的其他单位土地、房屋进行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相关事项的审批程序必须由产权单位履行;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服务费、水电费等形式,变相出租出借土地、房屋;不得将土地房屋委托所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
  五、市级财政全额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不应出现相互租用房屋、土地的事项。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的土地、房屋,应明确使用人不得再进行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出租、对外合作经营应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出租给市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除外),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核准备案。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出租或寻求合作经营方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以公开挂牌或拍卖竞价的方式广泛征集承租人或合作方。相关机构应提高服务能力,优化服务程序,制定相关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证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开透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房屋土地的承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不用公开挂牌征集承租人。
  九、加强收入管理。市级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取得的出租及合作经营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其他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租金收入由北交所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统一收缴并将应缴财政部分上交国库,对逾期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通知产权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十、严肃财经纪律。对本通知下发前有违规出租出借、合作经营行为未进行整改及本通知下发后仍违反规定擅自将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对外合作的,财政部门将停止办理国有资产购置、处置、使用等事项的审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涉及的房屋、土地予以收回并调剂使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联系人:马军利;联系电话:5559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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