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停业登记流程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2-5
实施时间: 2020-2-5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32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现将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的,并在起征点以上的开业纳税人,不需要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采取批量后台处理的方式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纳税人可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在【我的消息】-【纳税人信息】模块查看纳税人状态是否为停业状态,系统未体现停业状态或者需要继续停业的,可在电子税务局【停业登记】模块办理。起征点以下的定期定额户系统自动零申报,不需要办理停业登记。如有疑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市场[2020]5号 2020/2/7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疫情 国家税务总局四 2021/1/1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会员服务工作的通 2020/2/4
上海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 2020/1/25
关于切实贯彻落实疫情防控优化措施 保障基础金融服务畅通 银保监办发[202 2022/12/13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疫情防 鲁会协[2020]5号 2020/2/8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 2020/2/22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10月份部分地区疫情防 2022/10/24
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工信厅信发[202 2020/2/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渝府办发[2020] 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