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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9]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10-23
实施时间: 2019-12-1
失效时间: 2020-11-30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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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3日
  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开采并销售或自用原煤、洗选煤及洗选煤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资源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煤炭资源税。
  第三条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煤炭销售额。
  第四条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煤炭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纳税人能提供运输发票的允许扣除相关运输费用,不能提供运输发票的不得扣除运输费用。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洗选副产品是指除精煤以外的中煤和煤泥等其他副产品,不包括煤矸石。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五条 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4%。
  第六条 洗选煤折算率由各市财税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将洗选煤折算率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第八条 税收征管
  (一)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外购的已税原煤可按照购买价款抵扣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煤炭价格实行集团统购统销的,以集团对外销售价格为准。
  (四)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2019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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