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20-1-22
实施时间: 2020-1-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5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李克强总理也对此作出批示,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行专门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凡是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省(区、市)医疗保障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下班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本省(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各省(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2020年1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 粤医保发[2021] 2021/7/6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 宁政规字[2016] 2016/3/10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2021/1/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沪府办[2023]39 2023/12/28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部门关 青医保发[2023] 2023/11/9
关于印发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1]36 2021/9/23
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 黔府办发[2002] 2003/4/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苏医保发[2023] 2023/10/8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 津劳局[2000]77 2000/3/16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市医保[2021] 2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