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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19]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文时间: 2019-12-30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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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力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对以创业者个人或创业组织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创业组织扩大就业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本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根据《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6号),具体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3个品种,以及创业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推出的相关专项创业担保贷款产品。
  二、贴息条件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贴。对展期、逾期、借新还旧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须在获得贷款一年内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创业组织。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四)同一借款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利息补贴政策累计不超过3次。
  四、资金渠道
  贴息资金由市、区按7:3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区级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安排。
  五、贴息申办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自贷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凭借款合同、还本付息证明、创业组织经营执照等证明材料向贷款申请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的贴息条件、贴息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账户。
  (三)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贴息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就业促进中心汇总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按月拨付至市就业促进中心。
  六、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贴息资金的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含提前还款),按原规定申请享受利息补贴。《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等规定的贴息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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