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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方式的重要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21
实施时间: 2020-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1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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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原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申报方式暂停使用。天津市税务局现就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自2020年1月22日8:30起,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及以后月份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应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查询、勾选。
  纳税人凡查询不到相关海关缴款书信息或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在综合服务平台新增的“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通过在线手工录入方式或下载模板采集导入方式,将海关缴款书信息上传至综合服务平台,待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供纳税人查询、勾选。系统每日将对新上传的海关缴款书信息自动生成比对结果。
  二、纳税人对上述已勾选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或出口退税,相关确认签名、撤销统计、回退所属期等操作,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致。原《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不再使用。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上传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在进行当前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签名确认用于该增值税申报。
  三、截至2020年1月22日前,纳税人已通过原方式上传、且尚未生成《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税务机关将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供纳税人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查询、勾选。
  四、纳税人采取新方式上传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发现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或重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核对或核查。
  五、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tjsat.gov.cn。上述海关缴款书申报方式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操作内容,可在平台首页下载操作手册参考使用。
  纳税人在申报海关缴款书信息时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附件:海关缴款书申报方式调整的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1日

相关附件:
海关缴款书申报方式调整的相关内容.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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