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股转系统公告[2020]64号
发文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20-1-19
实施时间: 2020-1-19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建立相关工作底稿。若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的主办券商,对于推荐挂牌期间,已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形成工作底稿的,在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的前提下,无需重复核查。
  二、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通过做市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采用联合保荐方式,且其不得担任第一保荐机构。前述股份起算时点应当按照签订保荐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确定。若在该时点未采用联合保荐方式,则自该时点起直至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止,该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通过做市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均不得超过7%。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规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股转公司
  2020年1月19日

相关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北证公告[2023] 2023/2/17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 股转系统公告[2 2015/9/21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北证公告[2024] 2024/8/30
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股转系统办发[2 2022/3/29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 财税[2014]47号 2014/6/1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5/11/16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 股转系统公告[2 2020/9/30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 2019/12/27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5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 2015/1/1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周边技术系统开发者 2018/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