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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20]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0-1-3
实施时间: 2020-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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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行激励支持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
  财政部
  2020年1月3日
  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
  为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行激励支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与激励目的
  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各地财政部门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地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考核对象
  包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其中,计划单列市单独开展综合考核,其所在省考核数据不含计划单列市。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
  本办法为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地方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5个方面。结合预算管理工作目标,设定如下考核指标,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
  1.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18分)。
  考核内容:各省一般公共预算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情况。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指标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指标,各省两项指标的分值比例根据其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执行数的比例确定。
  第一步,以财政部开展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情况通报月份的各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进行平均,得出各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指标;以财政部开展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情况通报月份的各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进行平均,得出各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指标。
  第二步,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调整得分方法见“7.指标调整得分方法”,下同),将各省上述两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指标得分。
  第三步,计算各省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得分。某省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两项指标得分之和。
  2.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18分)。
  考核内容:各省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转移支付结转结余、部门预算结转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其他存量资金)。分为静态和动态两项指标,分值比例为12∶6。
  第一步,计算静态和动态指标:
  某省财政存量资金静态指标=某省当年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某省当年财政支出规模;
  某省财政存量资金动态指标=某省当年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某省当年财政支出规模-某省上年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某省上年财政支出规模。
  第二步,采用反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将各省上述两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指标得分。
  第三步,计算各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得分。某省盘活存量资金管理工作得分即上述两项指标得分之和。
  3.国库库款管理工作(18分)。
  考核内容:各省国库库款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库款保障水平、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占比、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消化进度、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等4项考核指标,分值比例为6∶4∶4∶4。
  第一步,根据各省报送的库款月报数据等,计算指标分月数值:
  某月某省库款保障水平=某省月末库款余额÷年内月均库款流出量,其中,库款余额为国家金库中的财政存款(库款净额)与国库现金管理余额之和;
  某月某省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占比=某省月末库款保障水平低于0.1的市县级财政部门个数÷某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个数,其中,设有金库的开发区、高新区等机构,作为单独财政部门统计;
  某月某省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消化进度=(某省上年末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余额-某省月末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余额)÷某省上年末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余额,其中,上年末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在决算会审前暂用年末执行数,决算会审后改用决算数;
  某月某省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某省月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累计支出金额÷(月末的当年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收入+上年新增专项债券结转资金),其中,上年新增专项债券结转资金为上年发行但未使用完毕、结转到当年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
  以各省的库款保障水平、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占比、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消化进度、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的分月数值进行平均,得出各省的4项指标。
  第二步,计算指标得分:
  各省库款保障水平指标得分:库款保障水平指标处于0.3-0.8之间的,得满分(即6分);库款保障水平指标为0.3以下的,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调整为指标得分;库款保障水平指标为0.8以上的,采用逆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调整为指标得分。
  各省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占比指标得分:采用逆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将各省指标调整为指标得分。
  各省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消化进度指标得分: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将各省指标调整为指标得分。
  各省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指标得分: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将各省指标调整为指标得分。
  第三步,计算各省国库库款管理工作得分。某省国库库款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4项指标得分之和。
  4.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工作(18分)。
  考核内容:地方转移支付结构情况。分为静态和动态两项指标,分值比例为12∶6。
  第一步,根据各省上报的转移支付结构情况得出当年和上年省级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对下转移支付比重:
  某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静态指标=某省当年省级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对下转移支付比重;
  某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动态指标=某省当年省级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对下转移支付比重-某省上年省级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对下转移支付比重。
  第二步,计算静态和动态指标得分:
  各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静态指标得分: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将静态指标调整为指标得分;
  各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动态指标得分:动态指标小于0的,不得分(即0分);动态指标大于或等于0的,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调整为指标得分。
  第三步,计算各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工作得分。某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两项指标得分之和。
  5.预算公开管理工作(18分)。
  考核内容:各省预算公开总体进展情况。包括预算公开、决算公开、其他信息公开管理等3项考核指标,分值比例为7.5∶7.5∶3。
  第一步,通过预算公开专项核查及统计结果得出各省预算公开率、决算公开率、其他信息公开管理指标,作为各省上述3项指标数据。
  第二步,采用正向激励指标调整得分方法,将各省上述3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指标得分。
  第三步,计算各省预算公开管理工作得分。某省预算公开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3项指标得分之和。
  6.其他财政管理工作指标(10分)。
  因其他财政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获得财政部及部内司局通报表彰的省,参与或完成财政部重点专项工作质量较高的省,酌情加分,满分10分。
  7.指标调整得分方法。
  (1) 正向指标调整得分方法:
  某省某项指标得分=[某省某项指标-min(各省某项指标)]÷[max(各省某项指标)-min(各省某项指标)]×分值。
  (2) 反向指标调整得分方法:
  某省某项指标得分=[max(各省某项指标)-某省某项指标]÷[max(各省某项指标)-min(各省某项指标)]×分值。
  其中:max(各省某项指标)指各省某项指标的最大值;min(各省某项指标)指各省某项指标的最小值。
  四、评审程序
  (一) 每年1月15日前,各省要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上年即考核年度相关数据及时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 财政部根据国库执行快报等各项统计数据,以省为单位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对“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方面出现问题、债务风险未能有效控制、财政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等省,酌情扣分或取消获奖资格。评分结果从高到低综合排名靠前的10个省作为拟奖励省,10个拟奖励省中,东、中、西部地区原则上各不少于2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原则上各不超过1个。
  (三) 财政部书面通知10个拟奖励省,要求其参照本办法的考核指标,于1月31日前向财政部书面推荐财政管理工作方面的先进典型市(地、州、盟,以下统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每个省原则上推荐1个市和1个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仅推荐1个县),先进典型市总数不超过10个,典型县总数不超过10个。10个拟奖励省考核推荐有关市县要严格评审程序,明确评分标准,确保拟激励市县名单经得起检验。
  (四) 2月底前,财政部将拟奖励省推荐的先进典型市、县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五、激励措施
  (一) 中央财政利用督查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渠道,对10个拟奖励省分配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再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分配到本省推荐的典型市、县。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按每个市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不低于1000万元把握,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倾斜。
  (二) 财政部下达奖励资金后,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到先进典型市、县。财力较好的省可统筹自有财力进一步加大对先进典型市、县的奖励力度。
  (三) 省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先进典型市、县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于6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预算司)。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0年1月3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222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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