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48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4-13
实施时间: 2004-4-13
失效时间: 2016-5-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00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监制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37号),现将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费性质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1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范畴,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
  二、鉴于船级检验和公正检验业务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强,一般通用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为保证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统一使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鉴于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且用票量较少,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中国船级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附件:1、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
     2、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票样(略)
  附件1: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
  1.中国船级社TEL(010)65136791
  2.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TEL[0411]2630845
  3.中国船级社秦皇岛分社TEL[0335]3025034
  4.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TEL(022)25706198
  5.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TEL[0532]3838495
  6.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TEL(021)58851234
  7.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TEL[0591]7501901
  8.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TEL[0592]5623474
  9.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TEL(020)84414727
  10.中国船级社深圳分社TEL[0755]6567988
  11.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TEL[0898]6775166
  12.中国船级社南京分社TEL(025)8801903
  13.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TEL(027)5862521
  14.中国船级社重庆分社TEL(023)63827124
  15.中国船级社芜湖分社TEL[0553]3830887
  16.中国船级社宜昌分社TEL[0717]6225684
  17.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TEL[0759]2262316
  18.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TEL(021)58851234
  19.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TEL(027)5862521
  20.中国船级社北京科研所TEL(010)65136697
  21.中国船级社上海培训中心TEL(021)58851234
  22.中国船级社武汉培训中心TEL(027)5862521
  23.中国船级社丹东办事处TEL[0415]2130864
  24.中国船级社大窑湾办事处
  25.中国船级社营口办事处TEL[0417]6251441
  26.中国船级社锦州办事处TEL[0416]3128212
  27.中国船级社唐山办事处
  28.中国船级社烟台办事处TEL[0535]6244478
  29.中国船级社日照办事处TEL[0633]8382577
  30.中国船级社连云港办事处TEL[0518]2383213
  31.中国船级社舟山办事处TEL[0580]2029753
  32.中国船级社宁波办事处TEL[0574]7691458
  33.中国船级社温州办事处TEL[0577]8342312
  34.中国船级社汕头办事处TEL[0754]8625002
  35.中国船级社北海办事处TEL[0779]3037049
  36.中国船级社防城办事处TEL[0770]2823023
  37.中国船级社洋浦办事处
  38.中国船级社三亚办事处
  39.中国船级社清澜办事处
  40.中国船级社南通办事处TEL[0513]3518976
  41.中国船级社江阴办事处TEL[0510]6803959
  42.中国船级社泰州办事处TEL[0523]6564466
  43.中国船级社镇江办事处TEL[0511]8828784
  44.中国船级社安庆办事处TEL[0556]5516764
  45.中国船级社九江办事处TEL[0792]8221229
  46.中国船级社黄石办事处TEL[0714]6226590
  47.中国船级社城陵矶办事处TEL[0714]6226590
  48.中国船级社沙市办事处TEL[0716]8217675
  49.中国船级社万县办事处TEL(023)58226184
  50.中国船级社涪陵办事处TEL(023)72224523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5-29
实施时间:2016-5-2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ny381209   2010年4月21日 +25金币
此文后面还有“使用说明”:1.此发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检验以及公证检验等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此发票为数码防伪发票,鉴别真伪请刮开密码覆盖层后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010)16881688及拨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热线:(010)12366进行查询。
    3.此发票的发票号码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印制,使用印刷专业五倍放大镜查看成点状分布,解析度为240dpi以上。
    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税务机关将为举报人保密,并在查实后给予奖励。举报发票违法行为请拨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热线:(010)12366或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也可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5.消费者有权拒收已刮开密码覆盖层或密码覆盖层不能刮开的发票,并有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