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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19]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9-12-30
实施时间: 2019-12-30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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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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