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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优化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有关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20-1-3
实施时间: 2020-1-3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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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做好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业务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临柜方式外,证券公司可以采取见证、网上方式为自然人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新增业务,可以采取见证方式为普通机构投资者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新增业务。
  二、对于不再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应主动向证券公司申请取消“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和股转系统使用信息,或直接申请注销相关账户。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临柜、见证、网上方式为自然人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取消业务,可以采取临柜、见证方式为机构投资者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取消业务。
  三、投资者申请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新增或取消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或《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查询、变更、休眠激活、注销、网络服务业务)》;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统称《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材料;
  (4)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翻译等材料。
  对于机构投资者,上述材料须加盖机构投资者公章,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
  四、证券公司应当在柜面系统对全国股转系统账户业务的办理方式进行标识,区分临柜、见证、网上等办理方式。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可以为投资者非现场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新增业务,自2020年1月13日起证券公司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取消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附件2 股转账户标识维护相关数据接口规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pdf    
附件2 股转账户标识维护相关数据接口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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