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9-12-31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2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19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 2014/10/23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残 丽财社[2014]15 2014/6/30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 2020/4/9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社[2006]5号 2006/2/16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 2016/3/4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 2021/7/30
江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 苏财综[2017]2号 2017/1/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沪财发[2020]9号 2020/9/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10/1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残 国家税务总局杭 20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