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师所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出具审计报告有关处理意见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会便[2019]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9-12-27
实施时间: 2019-12-27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1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出具审计报告应如何处理的函》(内财会函〔2019〕5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在暂停执业期间,已不具备继续执业的资格,如其拒不执行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继续从事法定审计业务,即构成非法执业活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会计司
  2019年12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 2009/1/1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报告赋码的通知 豫会协[2025]16 2025/4/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京财会[2024]30 2024/1/5
资本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8/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认真做好1998 沪财会[1999]1号 1999/1/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格式的 沪财会[1998]63 1998/4/17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开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举报渠道的通 2021/7/28
青岛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审计 青国资委[2006] 2006/11/9
关于组织开展审计报告验证码集中测试工作的通知 财会便[2022]16 2022/4/28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 京会协[2012]27 20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