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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2-23
实施时间: 2020-2-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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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工程造价成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三通一平”土石方挖运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工程造价成本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清算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按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分年度)》(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扣除:
  (一)办理清算附送凭证或者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经税务机关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清算申报的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对工程造价委托鉴定的,以鉴定意见作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断依据。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无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视为无正当理由。
  三、《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由福建省税务局会同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编制发布。
  四、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在测算确定核定征收率时,其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
  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工程造价成本实行核定计算扣除和对清算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清算的,须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集体研究。
  六、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调整清算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的,应当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清算申报后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情况复杂、特殊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90日;需再延期的,报经设区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税务机关对工程造价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期间不计入清算审核期限。
  八、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未完成清算审核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水平,规范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成本核定,强化企业所得税协同管理,促进纳税人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同时维护纳税人正当权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一是界定工程造价成本的范围。二是明确可以核定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的情形。三是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由省税务局会同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省住建厅)编制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2009-2018)》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四是明确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在测算确定核定征收率时,其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也应当以《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为测算依据,并不得超过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五是明确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调整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的,应当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六是授予县级和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对情况复杂、特殊的项目,可以延长清算审核期限。
  三、其他解读事项。核定工程造价成本,仅是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对清算项目开发成本中的一部分按规定予以核定调整,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仍按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此方式下,其普通住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
  四、《公告》施行时间。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清算申报但尚未完成审核的项目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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