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9-12-23
实施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1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复制推广到全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复出口的保税油或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直供油免于品质检验,实施账册管理;对于在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转进口的保税油依法实施品质检验。
  二、对于在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转进口的保税油入区环节不实施检验,出区环节实施检验;为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可依企业申请进行预检验;对于批次多、间隔短、品质稳定的保税油,海关可降低检验频次。
  三、进入特殊区域保税仓储的保税油,应在卸货口岸依法实施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
  四、对进境保税油高级认证企业适用“集中检验、分批放行”、实验室快速检验、优先办理通关放行手续等便利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的“保税油”,是指保税原油及其成品油(品目27.09及27.10项下的商品)。
  公告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财 2016/11/1
南京海关公告2013年第7号 南京海关公告20 2013/11/29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 2024/12/1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 甬国税发[2008] 2008/10/14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2号 厦门海关公告20 2015/3/30
海口海关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加工 2025/9/30
长沙海关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海关特殊监管 长沙海关2017年 2017/8/28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
成都海关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批 蓉关公告[2020] 2020/12/22
天津海关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先入区、后报关”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