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关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委会[2019]50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12-18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为优化贸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 最惠国税率。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见附表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步降税(见附表2)。
  (二) 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三) 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我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见附表5)。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2.除赤道几内亚外,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赤道几内亚停止享受零关税特惠待遇。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4)。
  三、有关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出口商品税率表
  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相关附件:
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4.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适用企 苏国税函[2008] 2008/6/1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青国税函[2007] 2007/8/3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等两户企 闽国税函[2004] 2004/2/3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1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税委办[2018]11 2018/5/1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山千灯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苏国税函[2008] 0001/1/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 辽财税[2016]43 2016/7/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 苏国税函[2008] 2008/4/16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 甘国税函发[200 2003/1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苏国税函[2008] 200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