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收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2-5
实施时间: 2019-1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41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政策
  (一)缴费对象: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二)集中扣费期: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3月25日。
  (三)缴费标准和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为最低200元至最高4000元之间的12档,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
  (四)免缴费政策: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二、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免缴费人员)的,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三、缴费注意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按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税务部门在年度集中扣费期内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税务部门(或通过厦门税务局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补缴事宜
  未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厦门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税务局网站、微信的银联在线缴费等方式补缴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 甬人社发[2024] 2024/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7/3/3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青政办[2014]28 2014/1/1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医保发[2022] 2022/8/1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 厦府办[2016]21 2017/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 京人社农合发[2 2017/11/3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市政发[2011]57 2011/7/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5]15 2015/1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闽政[2014]49号 2015/1/1
关于对江西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 劳社部函[2002] 2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