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12-4
实施时间: 2019-12-5
失效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2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9年12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皖地税[2006]16 2007/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2019/12/14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国家税务总局新 2023/9/2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适 鲁国税函[2006] 2006/3/1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 2005/7/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 苏地税函[2006] 0001/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 湘地税函[2005] 2005/4/4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 舟地税发[2006] 2007/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 黔地税发[2007] 2007/10/29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致全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 2018/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