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10-26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1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为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配合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因此,税务总局制发《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
  (一)核定征收范围
  为配合落实好“无票免税”政策,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条件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的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三)核定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四)核定征收程序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跨境电商企业应按时申报纳税。
  (五)优惠政策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6]18 2016/12/19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0/9/1
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国函[2022]126号 2022/11/14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 2024/11/15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北 2018/10/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工 辽政办发[2015] 2015/11/1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 2017/9/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 晋政办发[2016] 2016/6/22
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8/9/30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宁波]跨境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