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9-10-30
实施时间: 2019-10-3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djjxk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
  附件: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解决“准入不准营”难题,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在全国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有效分离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功能,使企业更便捷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推进实现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解决申请人经营范围申请填报难、各地登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服务,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二、主要工作
  (一)明确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编制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下称“规范目录”,见附件1),商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了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下称“规范条目”)与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标注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各地要按照改革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对应关系,并报经总局纳入规范目录统一管理。
  (二)明确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区别,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需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项目中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便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能力由相关许可进行规范和限定。
  非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地区,对于改革试点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登记机关仍按照许可事项进行登记。
  (三)简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和内容,降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性成本。将经营范围填报方式优化调整为“选条目”填报形式,由申请人自主查询并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试点阶段,对于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中未包含的一般性经营活动,申请人可自主填报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按现行登记要求进行审查规范。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申请人自主填报的可以归入规范条目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登记机关均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涉及许可项目的,严格使用全国统一经营范围标准化规定进行登记。对于全部使用规范条目的经营范围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可不进行审查。
  营业执照仅记载规范条目,不再记载相关许可证件核定的具体经营项目内容,减轻企业因许可内容变更反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负担。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在设立或变更登记前,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前置许可事项与规范条目的对应表见附件2)。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先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后再申请许可,也可先申请许可审批再依法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改革试点阶段,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登记可只适用于设立登记和变更新增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
  (四)做好信息推送和目录更新维护工作,强化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需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按照规范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关系,在登记数据记录中标记出涉及到需要推送和共享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改革将审批改为备案,且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涉及审批许可的事项,要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五)做好规范目录和条目的更新维护,支持新兴行业发展。规范目录由总局统一公开和更新维护。总局开发了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辅助查询系统,便利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自主查询使用并反馈意见。各地要主动关注、跟踪研究产业热点和企业需求,对于规范目录未纳入,以及未明确与规范条目对应关系的新兴行业和经营项目,应及时向总局反馈意见建议,由总局定期更新纳入规范目录管理,服务企业登记。
  各地要做好同许可审批部门对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的协同更新机制,不断完善、明确表述用语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和表述方式。对于本省范围特有的许可事项,如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已包含相关经营范围表述,则应直接使用规范目录的条目进行登记,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时,单独标注其对应的许可事项和推送部门;如市场监管总局规范目录中未包含相关经营范围表述,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改革实施前,将相关条目报市场监管总局,纳入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
  (六)改进全程电子化登记软件,推行经营范围智能化申报和审核。总局提供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统一数据查询服务接口,各试点地方要使用总局提供的统一接口标准,及时对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优化升级经营范围查询和填报功能,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易用的自主查询选择经营范围条目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基于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探索推进市场主体设立和变更登记的智能化填报审核等举措,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规范目录包含了改革清单事项对应的改革方式、设定依据和主管部门等内容,并与“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建立了对应关系,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使用(经营范围查询软件使用说明见附件3)。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企业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工作。要完善系统信息归集公示和告知推送功能,确保网络运行环境、登记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经费等方面保障到位。
  (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证照分离”改革的落实,做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宣传解读,采用直观灵活方式演示自主查询和申报经营范围的方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加强经验总结和建议反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规范目录未纳入的经营项目,以及在登记工作中发现规范目录、规范条目的漏项、错项等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推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的不断完善。
  附件:
  1.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
  2.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与经营范围目录对照表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对应表
  3.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使用说明

相关附件: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附件1: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xlsx    
附件1-附件2: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与经营范围目录对照表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对应表.docx    
附件1-附件3: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使用说明.docx    
附件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公开征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7/19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高端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成工商发[2015] 2015/5/1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 京政办发[2018] 2018/11/6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国家税务 晋市监发[2021] 2021/8/30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 鲁政发[2021]11 2021/8/2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化个 2021/11/17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有关问题 2019/1/3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在更大范围推进“证 黔府办发[2018] 2018/3/14
天津证监局关于汇总转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 2022/6/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 黔府发[2021]6号 202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