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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19]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9-10-15
实施时间: 2019-11-15
失效时间: 2024-11-14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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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随着全国会计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7〕2号)、《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17〕7号)已不适应国家关于会计职称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山东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对原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doc
  2: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doc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15日
  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 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 符合国家或省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业绩与成果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会计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完成会计相关领域的重大课题,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提高单位管理效率、经济效益;或组织、指导部门、行业系统和本单位开展会计工作,取得的实践创新在全国或全省获得推广;
  (二) 作为主要参与者,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三) 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主持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成效明显;
  (四) 主持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效果显著;
  (五) 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
  (六) 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公信力;或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项审计检查,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公信力;
  (七) 因会计相关的工作,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先进个人等称号。
  第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会计和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会计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论文3篇以上;
  (二) 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学术著作1部以上,每部20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会计类书籍2部以上,每部15万字以上(发行量不少于2000册);
  (三) 在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主办的全省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一等奖论文1篇以上;
  (四) 作为主要完成人因会计相关工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五)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的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项;
  (六) 入选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
  第七条  任职单位规模及工作经历
  申报人员任职单位的规模和工作经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分管或主持单位财务、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或其他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分管或主持单位财务、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 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须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的执业会员,且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四) 其他单位申报人员中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任职单位规模的限制。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参评:
  (一) 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二) 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三) 会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四) 因会计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
  第九条  其他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已毕业学员,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的,按程序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 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二) 会计相关工作指财务、财政、税务、投资、评估等。岗位以用人协议、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为依据;
  (三) 论文、著作均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发表的论文、著作应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四) 期刊是指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临刊、电子期刊等;论文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
  (五) “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
  (六) 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统一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著作指原创作品,不包括编写、编著的书籍;
  (七)  "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国家级课题应排前5位,省部级课题应排前3位;
  (八)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九) 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7〕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高级资格考试,取得成绩合格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 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 符合国家或省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报考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 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六条  业绩与成果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主持拟定、修订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预算或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并已实施且效果显著;
  (二) 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三) 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2篇以上对本单位业务具有指导意义的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
  (四) 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效果显著;
  (五)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投融资、重组、清算等2项以上;
  (六) 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理论与实务,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论文2篇以上;
  (二) 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0字;
  (三) 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会计相关的课题或研究成果1项以上,并已结项;
  (四) 省级以上管理会计、内控等案例评选中获奖案例的主要完成人;
  (五)长期(5年以上)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可提交2份本人撰写的与本区域、本单位会计工作相关的较高水平的专题方案、会计案例分析报告等。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从事专业工作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考评:
  (一) 主持完成省、部级会计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已结项的;
  (二)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2项以上与会计相关的国家专利;
  (三) 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中介机构连续执业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会计高级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要求和有关程序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 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二) 会计相关工作指财务、财政、税务、投资、评估等;岗位以用人协议、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为依据;
  (三) 论文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发表的论文;论文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
  (四) 期刊是指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临刊、电子期刊等。
  (五) 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统一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六) “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3位。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17〕7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doc.doc    
2: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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