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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6-11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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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省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进一步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在降费范围内,仍按照《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贸区和自创区降费政策的落实。享受减征水利建设基金的注册地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地自贸办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税务机关按月提供具体名单,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名单进行适用费率的认定后,于次月按减征政策开始执行。
  三、从2019年1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其中自贸区和自创区的按0.3‰)的标准,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四、多缴部分的处理。已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或0.4‰缴纳的,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以下流程予以抵顶或退库。
  (一)抵顶。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时予以抵顶;如果当月抵顶不完的,递延至下月抵顶,直至抵顶完为止。
  (二)退库。自2019年1月1日起,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属期为2019年度水利建设基金的,由缴费人提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多缴费款已经全部抵顶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2)如果多缴费款尚未全部抵顶的,缴费人按照退库业务办理流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退库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原缴款证明复印件和相关文件依据一起由专人送达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库,退库办结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3)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水利建设基金当期收入小于退库金额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收入情况顺延退库。
  五、申报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清欠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之前水利建设基金的,不享受此降费政策,仍按照陕财办综[2015]154号和陕财办综[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落实阶段性水利建设基金降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8]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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