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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8-30
实施时间: 2019-9-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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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实名办税监控工作要求,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加强信用管理,规范和推进我省实名办税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应进行实名采集。办税人员可以是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负责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含发票领购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应进行实名采集: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或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非正常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时,应采集其法定代表人。
  三、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纳税人登记信息、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其办税人员应将本人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采集。已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应在本公告下发后尽快向税务机关提交实名信息进行补充采集。
  五、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实时人像信息等。
  六、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七、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办税人员可优先采用互联网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税务机关无特殊理由不得在某个办税环节强制要求办税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方便办理。
  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办税人员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的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还需出示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员的,还需出示税务代理合同原件。
  八、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进行实名信息验证。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信息验证时,现场验证通过采集设备进行实时人像验证比对,互联网验证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实时人像验证比对。
  十、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实名信息变更处理。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稳步推进实名办税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加强信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定义、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办税人员范围、实名信息采集内容、实名信息采集应当提交的材料、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验证时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实名信息的变更等内容进行规定。
  《公告》提出的实名信息采集验证,优先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也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验证。
  《公告》提出纳税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实名信息变更。
  《公告》规定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管理实名信息,同时负有保密义务。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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