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定期定额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8-18
实施时间: 2019-10-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6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定额执行期起止时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下同)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同时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确定为1年。定额执行期起止时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期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下同)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举例:某个体工商户2月份设立登记,当月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核定定额为10万元(不含税收入,假设已达起征点),其定额执行期为2月至12月。定额执行期中,该个体工商户在4月、5月、7月、8月、9月实际销售收入超过了核定定额,分别为11万元、13万元、13万元、14万元、15万元,因4月份销售收入未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申报;其他4个月销售收入超过了核定定额的20%,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因7-9月销售收入连续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南京市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 宁工商注[2016] 2016/11/30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缓缴企业、个体工商户特 京市监办函市场 2022/11/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范围调整后征收个人 京地税个[2005] 2005/2/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 沈政办发[2014] 2014/8/1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7/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 湘地税发[2007] 2007/1/1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陕国税发[2007] 2007/1/1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 内发改价费字[2 2022/6/1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 绍市地税征[201 201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 桂国税发[2006] 200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