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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9]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7-19
实施时间: 2019-7-1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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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配套的《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以下简称《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以下简称《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和执行新机制的重要意义
  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对于降低能耗,节约能源,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十余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委相继确立了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先和强制采购政策,发布了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次调整优化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机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新机制以“品目清单”代替了“产品清单”的发布方式,避免企业重复认证,减轻企业负担。各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示范作用,准确把握新机制的内涵,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把相关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新机制的执行依据
  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中,《通知》确定了“品目清单”的管理方式和以“认证证书”作为评审依据的执行方式。《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明确了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类别,以及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认证机构公告》对应产品类别确定了认证机构名录。上述文件和公告均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开,市财政部门也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tianjin.gov.cn)转发。后续涉及品目清单和认证机构调整变化的,均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或公告为准。
  三、严格贯彻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新机制的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依据为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但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需要进行认证证书查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清单和公告,对应产品类别和认证机构进行查询。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机制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法定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拟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充分体现;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给予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一定比例的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包含多项产品的复合类采购项目涉及评审加分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根据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或响应)价格占项目总价格的比重确定加分分值。
  各级采购人是贯彻落实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肩负起落实新机制的法定职责。各代理机构要做好新机制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能力,真正将新机制的要求科学准确的落实到采购文件和评审活动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特别是新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范围,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处罚。
  四、探索拓展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措施
  鼓励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在根据相关品目清单执行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同时,探索拓展绿色采购政策的新措施。对于已列入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及绿色供应链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要将采购需求中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绿色采购要求与采购文件的具体评审标准相对应,拓展和细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落实措施。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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