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9]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19-8-5
实施时间: 2019-8-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扶贫办、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
  2019年8月5日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动员各级预算单位等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精准消费扶贫,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互利共赢原则,围绕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长远发展,以国家级贫困县(以下简称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为重点,以促进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为目标,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动员各级预算单位等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任务目标
  2019年10月底前,建成集“交易、服务、监管”于一体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网络销售平台),实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在线展示、网上交易、物流跟踪、在线支付、产品追溯的一站式聚合。
  2019年10月底前,编制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以下简称供应商名录),首批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入驻网络销售平台,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先行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消费扶贫数据库(以下简称消费扶贫数据库),启动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交易数据统计工作。
  自2020年起,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全面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依托网络销售平台定期统计和通报采购情况。动态更新和丰富完善供应商名录,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网络销售平台逐步向非政府采购领域拓展,全社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积极性活跃度显著增强。
  三、重点工作
  (一) 加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
  国务院扶贫办组织指导相关省份加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建立完善供给体系。
  贫困县扶贫部门在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好农副产品货源组织工作,向省级扶贫部门推荐本地区农副产品和带贫能力强、产品质量好、有诚信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并对拟推荐的市场主体带贫益贫成效进行审核,出具相关证明。贫困县要引导本地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需求发展本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实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产地、质量等可追溯。
  有关省(区、市)扶贫办要结合本地区脱贫攻坚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对贫困县推荐的农副产品及市场主体进行审核,并向国务院扶贫办报送本地区重点扶贫农副产品和供应商建议名录。产品和供应商建议名录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优先支持参与全国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行动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扶贫办对有关省(区、市)扶贫部门报送的重点扶贫产品及供应商进行甄别、汇总,形成供应商名录。
  (二) 搭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平台。
  供销合作总社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的有关要求,依托现有平台改造建设运营网络销售平台(网址:)。
  网络销售平台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符合电商交易特点的原则,制定完善交易规则,编制用户操作手册,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交易服务;列入供应商名录的市场主体按照网络销售平台有关要求注册上线,有关省份扶贫办和贫困县扶贫办在线对供应商身份进行审核把关;完善平台在线议价、价格监测、诚信评价等功能,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平台交易争议处理机制;做好交易信息统计工作,将各类采购主体纳入统计范围,为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交易监管、信息统计提供数据支撑。
  网络销售平台实行“零收费”。除按商业原则由平台代收的通道费、第三方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外,不向供应商收取入场费、平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不向预算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
  积极探索网络销售平台与其他经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认可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平台对接,拓宽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渠道,扩大平台影响力。
  (三) 组织引导预算单位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预算单位预留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比例等信息,指导本级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按照预留比例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有关单位工会采购金额纳入本单位扶贫统计范围。鼓励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预留一定采购比例,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国务院扶贫办依托消费扶贫数据库统计、汇总各地区、各单位采购情况,作为其参与消费扶贫的重要依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通过其他渠道购买,购买数额列入消费扶贫数据库统计范围:
  (1) 承担扶贫协作任务的、贫困县定点扶贫任务的预算单位购买扶贫协作地区和定点贫困县农副产品,并能够提供任务证明、采购凭证、带贫成效等相关佐证材料的;
  (2) 贫困县所属预算单位购买本县农副产品,并能够提供采购凭证、带贫成效等相关佐证材料的;
  (3) 在国务院扶贫办指导下,各省(区、市)和中央定点扶贫单位通过产销对接会等方式,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集中采购贫困县农副产品,并能够提供采购凭证、带贫成效等相关佐证材料的;
  (4) 其他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共同认可的采购行为。
  有以上情况的预算单位需将佐证材料,按月上传至消费扶贫数据库,其中带贫成效主要是指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和增收数额,经贫困县扶贫办初审后报省级扶贫办审核认定。购买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县农副产品的预算单位还需本地区扶贫协作部门复核。
  四、工作机制
  (一) 组织保障机制。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会同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要会同供销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指导、协调本地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贫困县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引导地方有关机构建立金融保障机制,运用保险、担保、小额贷款等方式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支持;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基础,建设和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与供应商对接,协助扶贫部门做好货源组织、宣传培训和扶贫属性追溯等工作,为供应商提供仓储物流、电商运营等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追溯工作。
  (二) 利益联结机制。各级扶贫部门要把促进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作为主要目标,建立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把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的成效体现在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贫困户增收上。对带贫益贫效果好的供应商可做优先重点推介。对带贫益贫效果弄虚作假的供应商,将取消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对所在贫困县和省份进行通报。
  (三) 宣传引导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做好本级预算单位培训指导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政策与成效宣传,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优秀做法,鼓励和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力度。
  (四) 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将定期对预算单位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有关省份推进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供应商带贫益贫等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预算单位和地方,予以通报表扬。建立供应商评价和退出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扰乱市场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入驻和上架资格,出现严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向所在贫困县进行通报;对供应商出现问题较多的贫困县及其所在省份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限制或取消其推荐本地区农副产品和市场主体的资格。
  (五) 监督举报机制。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发现平台或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虚假瞒报等情况,可及时向国务院扶贫办消费扶贫工作专班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国务院扶贫办将委托第三方开展核查评估,组织专家、媒体等开展暗访,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借机敛财、“搭便车”等现象。
  五、实施步骤
  2019年9月15日前,各省级扶贫部门将本地区贫困县填写的《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推荐名录》(附1)和审核认定后的《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建议名录》(附2)报国务院扶贫办汇总。
  2019年10月底前,网络销售平台上线运行,消费扶贫数据库系统启用,部分地区启动试点示范。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首批供应商名录,供销合作总社启动供应商培训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按要求汇总本地区预算单位预留采购份额比例报财政部备案。
  2020年起,各级预算单位全面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定期通报预算单位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有关省份推进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供应商带贫益贫等情况,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开展核查评估等工作。
  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财政部国库司:010-68552389,68553724;国务院扶贫办社会扶贫司:010-84419783;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010-66050431。
  网络销售平台系统操作及具体交易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010-80889017;电子邮箱:fupin832@。
相关附件: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 财办库[2015]8号 2015/1/19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湘财购[2012]14 2012/6/21
关于推广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财办[2016]42 2016/9/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信 沪财采[2023]26 2023/10/1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 浙财采监[2012] 2012/7/18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监 辽财采函[2017] 2017/10/27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晋财库[2001]28 2001/7/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 津国税计[2003] 2003/12/23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有关具体工作程序的 赣财购[2008]35 2008/12/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 国办发[202433号 202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