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9-8-8
实施时间: 2019-8-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 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 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 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二、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 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 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 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 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四、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五、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3/1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开放引领推动综合保税区高 鲁政办字[2023] 2023/10/28
北京海关关于明确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监管机构的 北京海关公告20 2022/3/30
贵州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 黔商发[2019]60 2019/7/31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3/10/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 鄂政办发[2021] 2021/1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凭祥综合保税区服务性收费问题 桂价费函[2011] 2011/9/27
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生态环境 2024/2/29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关于在泰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12/3
天津海关关于天津港综合保税区业务调整的通知 202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