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税[2019]24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3-27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0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7]1481号)同时废止。
  各市县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退役军人事 鄂财税发[2023] 2023/1/1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川财规[2022]3号 2022/3/17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民 赣财法[2014]39 2014/7/7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 吉财公告[2023] 2023/1/1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退役军人事 山西省财政厅公 2023/9/4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 2023/9/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税[2023]19 2023/1/1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 湖南省财政厅公 2022/4/22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4]42号 2014/1/1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退役军人事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