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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会[2019]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2-25
实施时间: 2019-2-25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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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顺利完成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现将厦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由厦门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各区财政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各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会计人员开展信息采集并按照《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规定对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采集信息进行报备确认;会计人员自行上网如实进行信息采集登记。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我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采集时间
  为保证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全市统一信息采集时间为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30日。
  四、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
  1、采集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会计人员信息表》(附件1)所列项目。其中,我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部分信息仍然沿用,需要补充和更新的部分项目为本次信息新采集的内容。
  2、采集方式。此次信息采集以网络采集为主的方式开展。通过厦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的“会计之窗”页面(网址http://cz.xm.gov.cn/kjzc),点击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信息采集(系统登录需要通过“i厦门”注册登录)。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会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信息采集。
  五、相关工作要求
  1、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建设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地区调转平台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财政部高度重视,请各区、各单位及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文件要求,务必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
  2、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会计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会计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进行会计信息采集。未按要求采集登记的会计人员无法在我市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3、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登记时,须阅读同意并填写关于本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函,对个人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上传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证明(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需上传)等相关附件,完成注册登记并提交。
  为了便于会计人员信息汇总和调转,同时为将来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或社会服务信息系统对接预留空间,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人员唯一档案号。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会计人员,以其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会计人员档案号;持有护照的外国会计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会计人员档案号。
  4、各单位按照《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规定,对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采集信息进行报备确认。各单位可通过厦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的“会计之窗”页面(网址http://cz.xm.gov.cn/kjzc),点击“单位登录”模块进行报备确认(系统登录需要通过“i厦门”注册登录)。
  5、各区财政局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指定专人及时辅导所属区域会计人员认真填报信息并登记入库。各区财政局应对会计人员提交信息进行抽查,对信息不真实者责令改正;同时,应搞好信息采集中的宣传解答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各区财政局联系电话:
  思明区:2667160      湖里区:5383523
  集美区:6195259      海沧区:6056865
  同安区:7020461      翔安区:7889586、7889537
  市财政局会计处:5058253
  附件:会计人员信息表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5日

相关附件:
会计人员信息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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